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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大陸】最高法:被告人稱遭逼供應當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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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首次明文確定證據裁判原則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對外公佈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爲《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
兩個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共41條,分爲一般規定、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證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3個部分。其中,對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作出了嚴格規定。明確要求,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爲根據。這是首次明文確立證據裁判原則。
新規對辦案提出更嚴要求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共15條,其中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最高院表示,死刑案件人命關天,質量問題尤爲重要,在認定事實和采信證據上絕對不容許出任何差錯。新出臺的兩個規定對政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
【消息來源:新京報/記者邢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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