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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制定國際合作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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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5日總統公布制定國際合作發展法。要點如下:
1. 明定本法之立法宗旨、適用範圍及主管機關。(第1條至第3條)
2. 明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定義。(第4條)
3. 明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目標、原則、範圍及辦理方式。(第5條至第8條)
4. 明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由主管機關辦理,或依其性質得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辦理。(第9條)
5. 明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合作對象。(第10條)
6. 明定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得優先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委託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第11條)
7. 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第12條)
8. 明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機制。(第13條)
9. 明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經費來源。(第14條)
10. 明定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具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送立法院備查。(第15條)
11. 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16條)
【消息來源: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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