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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禁奢條款 欠稅大戶月花費最多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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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解決欠稅大戶「有錢不繳稅」的弊端,即日起禁止欠稅1,000萬元以上的大戶享受奢華,每月生活費最高不可超過2.4萬元,欠稅人若違反禁止命令,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積欠稅款、交通罰單、勞健保費的民眾注意了,行政執行法已在今年2月3日公布增訂第17之1條的「禁奢條款」,民眾只要滯欠各類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金額合計超過1,000萬元以上,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可依照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欠繳人核發不可以行為的禁止命令。稅捐處官員強調,這條禁奢規定剛從6月3日正式施行,民眾不可再心存僥倖,故意滯欠應納稅額獲費用。
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中規定,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或服務,同時也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財物。稅捐處官員解釋,「一定金額」的消費、贈與或借貸,標準是單筆金額不可超過新台幣2,000元。
此外,同條項第六款也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依義務人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區分不同金額:(1 )北區為新台幣2.4萬元(2)中區為新台幣1萬8,500元(3 )南區為新台幣1.8萬元(4)東區為新台幣1.6萬元(5)離(外)島區為新台幣1.4萬元。
稅捐處官員強調,為清理超過1,000萬元的大額欠稅執行案件,台北市稅捐處將積極與行政執行處配合執行禁奢條款。欠稅人不可違反禁止命令,否則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消息來源: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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