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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大陸】安徽合肥:法官與律師交往24條限令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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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司法局日前與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出臺了《關於法官與律師職業操守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法官與律師交往的24條限令,同時公佈舉報電話和郵箱,接受群衆監督。
該《規定》明確了法官與律師在交往中不得有的12種行爲。《規定》要求法官不得爲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爲案件的代理人、辯護人;不得爲律師推薦、介紹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務業務;不得違反規定向律師提供相關案件的諮詢意見或法律意見;不得爲律師打聽案情、疏通關係;不得向當事人及其委託的律師泄漏審判秘密;不得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要求律師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向律師借用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接受律師的錢物和宴請,嚴禁參加律師安排的娛樂、旅遊以及其他消費專案;等等。
《規定》同時明確了律師與法官在交往中不得有的12種行爲。《規定》要求律師在與法官交往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爲其推薦、介紹代理、辯護或其他法律服務業務;不得向當事人宣稱自己與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親朋、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關係,並不得利用這種關係干涉或者影響案件的審判;不得以各種非法手段打聽案情,不得違法誤導當事人的訴訟行爲;不得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不得向法官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向法官送禮、行賄;等等。
法官一旦違反《規定》,情節較輕的,有關法院及其相關部門將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律師若違反《規定》,有關司法行政部門將建議相關律師協會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構成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法官和律師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法官與律師發現對方有違規行爲的,均負有向有關部門舉報的義務。
【消息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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