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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政策法規司、社會救助司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召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修訂調研論證會。來自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以及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的50余位專業人士,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修訂草案展開了細緻深入的推敲與斟酌。正是在此次銀川會議上,數易其稿的條例修訂草案初次向社會顯露真容。
老條例遇上新問題
現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於1999年10月1日生效。該條例實施10年多來,低保物件已由1999年的531.6萬人增加到現在的2335萬人,救助標準和人均月救助水平也逐年提高,年低保金支出由1999年的23.7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481.7億元。城市低保制度已經成爲我國社會救助體系的核心制度,也爲其他各專項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但是與此同時也必須看到,10多年後的今天,1999年版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亟須修訂完善。比如,分類施保、救助漸退、收入抵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都是近年來我國城市低保制度實踐中創造的積極成果,是對低保制度的補充和完善,具有普遍意義,但在現行條例中並無規定,需要將其上升爲法律,以增強其權威性。
再比如,現行條例中規定,各地在制定低保標準時要適當考慮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而實際上義務教育已成爲一項福利制度,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都已不用交費。現行條例僅規定要審查申請人的收入,卻未要求調查其家庭財産狀況,嚴重影響了收入核查的準確性。
另外,對於騙取低保金的懲處問題,對於相關單位、組織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問題,以及目前民政部門無權查詢低保申請人的銀行賬戶、有價證券、房産和車輛資訊等問題,都需要通過修訂現行條例來解決。
新條例年內有望正式施行
“有5%的低保物件認定錯誤,涉及的資金就數以億計。”會議主持人、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城市處處長劉喜堂的這句話,點出了修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一字千金”的價值。
據瞭解,早在2008年年初,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就正式啓動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修訂工作。兩年多來,民政部邀請全國各地專家學者與民政工作者展開了大量的實地走訪、摸底和專題座談、討論,並吸收了社會救助法(草案)起草中的一些意見建議,數易其稿,終於形成了目前的修訂草案。
與現行條例相比,修訂草案將原來的15條規定增加細化到了26條,從低保申請人的資格條件、責任主體、低保標準、申請審批、促進就業、法律責任以及基層低保工作能力的建設等七個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在修訂草案中,低保申請人由“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進一步明確爲“持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收入明確爲“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産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對於騙取低保金以及相關單位、組織出具虛假證明的行爲,草案進一步增加了處罰條款。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行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經查實,出具虛假證明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將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記入人民銀行的信用資訊資料庫或當地的誠信體系。
修訂草案中另一大亮點,是增加了發放價格補貼的內容,即“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時,可以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發放臨時價格補貼。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據悉,這一修訂草案內容已經接近完整,待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有望於年內正式頒佈施行。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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