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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現行大陸觀光客來臺旅行證件效期從1個月放寬為3個月,讓陸客來臺保留更多彈性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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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7日部務會議審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配合政府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政策,放寬旅居國外及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資格條件,及調整相關行政程序及規範,以提升陸客來臺觀光人數。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包括放寬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有依親居留權且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證明者可申請來臺觀光;另以留學生身分、永久居留權身分、依親居留且有財力證明資格者,及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1年以上且有工作證明資格者等4種資格條件其中之一的申請人,其隨行人員除配偶外,將原規定 僅限直系血親身分者(父母、祖父母),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可申請來臺觀光。
至於入出境許可證(入臺證)之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1個月(自大陸地區直接來臺之大陸人士)或2個月(旅居海外之大陸人士),均修正齊一為3個月,讓陸客來臺觀光旅遊行程規劃保留更多彈性時間,並能將入臺證送至大陸,使旅客持憑通關查驗入境,改善現行以「OK Board」非常態入境之現象。
內政部另指出,為維持陸客來臺觀光秩序與安全,依本法第17條規定,陸客於抵達機場或港口時,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者,得禁止入境,並廢止及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但針對此類不受歡迎之人士,於出境後並無任何可再限制申請來臺之規定,若其再次申請來臺觀光,對入出境安全管理恐造成疏漏,有 欠妥當;故比照第17條規定,於第16條條文中增訂第1項第5款後段文字,將5年內曾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者,於境管電腦註記參考資料,嚴審其入境申請,得不予許可再次來臺,以維持陸客觀光整體秩序與安全。
內政部同時說明,實務上旅行團因交通狀況、天候或突發事件等不得已事由,臨時變更或調整原訂行程及參觀遊覽景點之情形甚為普遍,且一旅行團行程變更可能不只1次;凡變更均需通報不僅增加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負擔、耗費行政資源,且該等變更與大陸旅客在臺是否違法違規並無關聯性,因此本次修正將旅遊景點 變更須立即通報之規定刪除。
本修正案內政部將依法制作業函報行政院核定後,會銜交通部發布實施。
【消息來源:內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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