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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審查實現線索價值最大化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最新統計數位顯示,2007年至2009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群衆首次舉報各類線索481087件,其中管轄內職務犯罪線索276616件,經初查後立案36073件。
舉報線索是檢察機關懲治腐敗、開展偵查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然而,由於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機制,一些舉報線索的價值並沒有實現最大化。
“從舉報線索的利用現狀、自偵初查及內部監督機制等情況考慮,推進舉報線索不立案審查機制在當前顯得非常必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廳廳長王小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缺少監督線索處理隨意
“很多職務犯罪大案、要案的查處,如程維高、成克傑、廈門遠華案等,都是通過群衆舉報發現案件線索的。”作爲一名學者,深圳大學教授鄒平學對20多年來我國舉報制度的發展給予了充分肯定。
而在肯定舉報工作越來越受到重視的同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雁林也看到了其中的一些隱憂。“大量的舉報線索分流到偵查部門後,舉報中心難以及時、全面掌握偵查部門對移交的線索是否及時調查,查到什麽階段,查辦的力度、質量和效果如何等情況。這種脫節留下了偵查部門負責人或承辦人員可能選擇性辦案的隱患,在缺乏有效監督制約下,偵查人員掌控線索的查與不查、何時查以及初查的力度有一定隨意性。”王雁林說。
而正是這種隨意性,沒有使舉報線索的價值發揮到最大化。
“實踐中,由於缺乏相對完善、規範的線索評判標準,確認一條線索的真實性、可查性往往也比較困難。哪些線索需要等時機成熟再查、哪些線索需要立即進行初核,在沒有相對統一、規範標準的前提下,如僅作一般、粗略的評估,可能導致有價值線索不能及時查處。”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羅曉泉說。
“檢察院舉報中心將線索分流到偵查部門後,偵查部門初查後的線索,可能通過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對辦案是否合法以及辦案質量進行監督和把關。但對於不能成案的線索,特別是舉報人沒有提出復議的線索,則沒有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監督,這樣就使部分案件線索處於不受監督的狀況,既無法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也難以實現線索價值利用的最大化。”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鄭魯甯直言不諱地說。
試行不立案審查效果不錯
如何提高舉報線索使用價值的最大化?面對記者的提問,鄭魯寧並沒有急於回答,而是給記者講了一件案例:兩年前的一天,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接到一封署名舉報信,反映政府採購評審人員王某利用職權收受供應商賄賂。舉報線索經該院反貪局初查,結論是王某非國家工作人員且爲供應商提供過勞務,無確鑿證據證明王某利用職務受賄。據此,反貪局對王某作出不立案的處理。
王某的主體身份以及是否提供了勞務,成了這起舉報線索能否立案的關鍵。黃浦區檢察院舉報中心感到這條線索還有突破的基礎,便明確了補充初查的意見和可行性建議。在反貪局補充初查過程中,他們跟蹤瞭解進展情況,還與偵查人員一起調查取證,終於查清王某受賄的犯罪事實。最後,王某因受賄4.8萬元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通過在線索不立案環節建立主動審查制度,使舉報中心及時分析、鑒別線索不立案的成因,針對線索查辦的要求與重點,進一步改進並加強舉報引導、線索初核研判工作,向自偵部門輸送、提供有質量的舉報線索,爲提高職務犯罪查辦效果做好基礎保障工作。”在鄭魯甯看來,建立舉報線索不立案審查機制很有必要。
早在1999年,上海市檢察院在黃浦區檢察院試行舉報線索不立案審查機制。爲進一步規範這項工作,上海市檢察院修訂了《上海市檢察機關自偵不立案線索規定》,細化了不立案線索審查、預警、督辦、考評、答復一體化機制。
鄭魯寧以審查爲例解釋說,該規定將自偵部門已審結並作出不立案決定的舉報線索納入審查範圍。包括舉報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已查處、被舉報人的主體身份及基本情況是否查清、被舉報人利用職務便利的情況存在與否、是否存在不具備查處條件的情形、偵查部門初查的事實是否不構成犯罪、偵查部門的初查過程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等。
“試行的效果還是不錯的。”鄭魯甯向記者提供了這樣一組數位:2007年至2009年,上海市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對自偵部門初查決定不立案的602件案件進行核查,提出建議42件。
建制度保障嚴防隨意性
偵查部門立案與否,爲舉報人所密切關注。王小新認爲,司法機關必須認真對待群衆舉報的案件。
“開展舉報線索不立案審查工作可在立案環節對舉報線索進行跟蹤瞭解,從訴訟程式第一道關口防範有案不立、違規執法、人情案等情況産生,從源頭上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舉報機制自身價值的體現。”王小新對記者說。
2009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對舉報線索的監督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個月內,偵查部門應向舉報中心回復處理情況,比如正在初查,或已經立案等;三個月內回復查辦結果,情況複雜的,報經檢察長批准可適當延長爲六個月。逾期未回復的,舉報中心將進行催辦或督辦。”王小新表示,如遇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偵查部門將難以保證時間的掌控,但會隨時應要求向舉報中心反饋查處的新進展。
根據規定,對偵查部門不予立案的決定,舉報中心將進行專門審查。而舉報人不服不立案決定的,可以提出復議或者復查請求,由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事實上,除舉報人的復議監督、舉報中心的線索審查監督外,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發現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的,也將提出立案建議。”王小新表示,最高檢將採取多管齊下的監督措施,嚴防偵查部門隨意作出不立案決定。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記者趙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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