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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大陸】天津出臺地方性農民教育培訓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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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將於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召開的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獲得表決通過。《條例》對農民教育培訓的組織原則、發展規劃、培訓主體、經費保障、組織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根據規定,農民教育培訓包括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等教育培訓活動。具有天津市農業戶籍的勞動者,具有天津市非農業戶籍從事農業生産的勞動者以及不具有天津市戶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從事農業生産兩年以上的勞動者,依照條例規定在天津市接受農民教育培訓。
根據該《條例》,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農民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
爲了保障《條例》的實施,農民教育培訓經費也將主要用於“補貼參加農民教育培訓並取得證書的人員、培訓從事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改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三個方面。
《條例》最後對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明確“發佈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非法頒發或者僞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經費的,未按規定對招收學員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截留、挪用農民教育培訓經費的”,將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息來源:新華社/記者周潤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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