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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修正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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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日總統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及 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要點如下:
1.增訂對於有違反外國金融管理法律之虞經外國政府調查、追訴或進行司法程序者,於外國政府請求協助調查 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提示相關文件說明之;前述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21條之1)
2.增修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相關規定。(第36條)
3.增修發行股票公司相關人員 在重大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禁止交易。(第157條之1)
4.修正違反本法時之相關處罰規定。(第171條, 第177條, 第178條)
5.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三十六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第183條)
【消息來源: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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