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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大陸】甘肅:明確督促起訴和支援起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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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甘肅省檢察院瞭解到,該院近日制定下發《甘肅省檢察機關辦理督促起訴、支援起訴案件規定(試行)》(下稱《規定》),對檢察機關督促起訴案件和支援起訴案件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
《規定》明確了應當督促起訴的七種情形,即在國有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出讓、轉讓、開發過程中,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較大損害的,或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在國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保護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較大損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標、發包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較大損害的;政府部門基於各類扶助目的而向企業或個人出借的專門財政資金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或違反相關政策規定將資金出借給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的;在國有企業改制、國有資産處置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在國有或社會公共資産拍賣、變賣過程中,造成國有或公共資産流失的;其他由於監管不力或者濫用職權,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督促起訴的。
《規定》明確了應當支援起訴的六種情形,即因環境污染等造成不特定多數人人身、財産損害的;因産品質量存在缺陷造成不特定多數人人身、財産損害的;因壟斷經營、虛假廣告、串通投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爲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等嚴重侵犯弱勢群體合法權益,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經督促起訴的案件又申請支援起訴的;應當支援起訴的其他情形。
據介紹,這一標準的明確,將有助於規範檢察機關辦理民事督促起訴、支援起訴案件和更好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消息來源:正義網/記者李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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