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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欠稅大戶禁奢條款今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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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針對滯欠大額公法金錢給付義務人所擬具,被稱為「禁奢條款」的行政執行法第17 條之1,行政院業於今(3)日公告施行上路,希望民眾能共同監督、檢舉積欠國家大筆公法債務的漏稅大戶,實現國家公權力,才不會造成升斗小民用血汗錢納稅,而欠稅大戶照常吃香喝辣的不公平現象。
禁奢條款上路後,凡是本部行政執行署發布公告欠繳達1,000 萬元以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行政執行處可以對之核發禁止命令,包含:禁止其購買、租賃或使用單筆2,000 元以上之商品(服務)、禁止進入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禁止贈(借)與他人超過2,000 元以上之財物、禁止其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北區為24,000 元,含臺北縣市、基隆、桃園、新竹縣市;中區為18,500 元,含臺中縣市、南投、彰化、雲林;南區為18,000 元,含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東區為16,000 元,含宜蘭、花蓮、臺東;離島為14,000 元,含澎湖、金門、連江)等,如果民眾發現義務人有違反上述情形者,歡迎向行政執行處檢舉,行政執行處接獲訊息認為有必要時,將會對義務人為拘提、管收等強制手段,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早日繳付欠款。
本部希望透過本條款之施行,不僅可以促進國家公法債權的實現,也能積極彰顯公平正義之社會價值,符合民眾的期待。
【消息來源: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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