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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大陸】銀川出臺辦法行政敗訴案件嚴重過錯責任人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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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6月1日起,銀川市相關部門將對10類行政敗訴過錯責任進行追究,對於嚴重過錯及造成行政賠償的責任人,不僅要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還將採取責令引咎辭職、免職等方式予以責任追究。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銀川市行政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爲銀川市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帶上了“緊箍”。
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是治“官”、治“權”,只有公職人員尊重法律、依法辦事,才能帶動並影響全社會尊重法律、依法辦事。雖然銀川市行政機關的敗訴率逐年下降,低於寧夏全區平均水平,但仍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不重視調查取證、職權範圍界定不清、執法程式不規範、適用法律有錯誤、未正確履行職責、出庭參加訴訟意識淡薄等是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主要原因。
結合對近年來行政敗訴案件具體情況的分析,該《辦法》明確了10類過錯責任情形,包括:具體行政行爲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行爲;違反法定程式履行職責;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爲適用法律錯誤;消極應訴,不依法履行舉證責任;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其他違法行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導致敗訴的,都要追究其敗訴過錯責任。
何種情況下會啓動責任追究程式?該《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爲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予以撤銷、變更、責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爲、責令限期履行、確認違法或者確認應當給予行政賠償的案件,都屬於行政敗訴案件,即啓動責任追究程式。
對行政敗訴輕微過錯責任的,將依照《銀川市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爲問責辦法(試行)》進行責任追究;對行政敗訴嚴重過錯責任及造成行政賠償的,採取責令公開道歉、責令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責令引咎辭職、免職、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由紀委監察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一年度內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應追究行政敗訴過錯責任的,將從重或加重追究責任人的敗訴過錯責任。
爲了鼓勵行政執法人員積極履行職責,大膽管理,該《辦法》還規定了免責情形,即行政敗訴非由行政執法人員主觀原因所導致並經行政執法人員審慎履行職責依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消除的,執法人員不承擔過錯責任。
【消息來源:法制網/記者潘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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