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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回遷戶用房視同銷售處理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如何確認,房地産開發費用如何扣除,以及對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等涉及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中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有了詳細的解讀。這是記者今天從國家稅務總局瞭解到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房地産開發費用的扣除
對於房地産開發費用的扣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産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産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産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産專案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産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産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産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此外,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築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爲開發專案的質量保證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就質量保證金對房地産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
房地産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閒置費不得扣除。
房地産開發企業爲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
就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房地産企業用建造的本專案房地産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爲房地産開發專案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産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專案拆遷補償費。
開發企業採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專案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轉讓舊房准予扣除專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專案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專案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爲一年。
此外,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記者蔡岩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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