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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今年4月6日以第29號令發佈《高等學校資訊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將於今年9月1日施行。
該辦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爲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高等學校資
訊,促進高等學校依法治校,根據高等教育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雖然是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制定的,但該辦法存在多處硬傷,與資訊公開條例規定相違背”。法學界有關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作出上述表示。其中最要害的“硬傷”,是該辦法賦予高等學校有權自行規定哪些資訊不予公開。
《辦法》不當擴大了資訊不公開範圍
學界認爲,《辦法》第十條第4項將“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資訊”列爲不予公開的資訊,已經超越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超越了上位法所規定的許可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呂豔濱對《法制日報》記者說,雖然關於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實務界和學術界尚存爭議,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至少高等學校的學位授予活動,應當屬於法規授權的活動。即至少在學位管理方面,高等學校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不僅僅是提供教育公共服務的組織。因此,高等學校的資訊公開應當分別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前者爲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資訊公開,直接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後者爲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的公開,也應當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執行。
而且,高等學校無論是作爲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還是作爲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都是在利用國家公共資源進行活動,而不是一般的私人主體,理應最大限度地向公衆提供相關資訊,接受公衆監督。
因此,其資訊公開活動僅能依據上位法來確定哪些資訊屬於不公開信息。高等學校的自由裁量權僅限於在上位法所規定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公開信息的範圍內確定特定資訊是否可以不公開,而無權自行確定某些資訊是否不公開。換言之,高等學校對於某些資訊是否公開,沒有最終的決定權。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莘也認爲:“一旦高等學校可以根據自己的規定,決定什麽資訊公開什麽不公開,那麽資訊公開的意義就會大打折扣。”
在接受記者採訪中,有人認爲,很多高校經費不夠用,學校會想辦法創收,有的高校還有自己控股的公司,如果所有的資訊都公開,很難做到。劉莘認爲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她說,高校辦公司,公司中的商業秘密可以不公開。經費不夠創收,是合法的,資訊完全可以公開。這些都不構成高校可以根據自己規定對某些資訊不公開的理由。
申請人資格規定與上位法相衝突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但《辦法》中的規定與此不同。《辦法》第九條規定:“除高等學校已公開的資訊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資訊。”
劉莘稱,限定申請人只是出於“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獲取相關資訊,和上位法相比,確實是相衝突的,客觀上把申請人的範圍變小了。
“但是,要求申請人出具身份證件,應該指的是身份證,這在實務操作中是必要的,因爲被申請單位要對申請事項、申請人做記錄。但是,如果同時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明文件,比如提供所在單位或者街道等同意的證明,這是不應該的。《辦法》對這些沒說清楚。”
呂豔濱也認爲:“《辦法》的規定,限制了申請人的資格。向高等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依照《辦法》的規定,申請人還被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這種審查申請人身份、過度收集申請人個人資訊的規定,缺乏上位法依據,與上位法相抵觸。”
有人擔心,一旦人人都向高校申請其主動公開之外的資訊,高校豈不太累,哪還有精力搞教學?
對於這種擔心,劉莘認爲大可不必。她舉例說:“行政訴訟法發佈時,有人擔心訴訟案大增會影響政府正常工作,但這麽多年來,這種擔心完全是多餘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實施以來,也沒有出現井噴現象。”
責任規定闕如《辦法》出臺略顯倉促
《辦法》規定,高等學校有責任對虛假資訊或者不完整資訊進行更正、澄清,其目的是督促高等學校加強與公衆、社會的溝通,值得肯定。但是,呂豔濱指出,在規定法律責任時卻沒有就高等學校以及有關責任人沒有依法、及時、有效地進行更正、澄清,尤其是造成不良後果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不利於該條規定的具體落實。
另外,法律責任部分也沒有對不編制和上報年度報告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劉莘分析稱,《辦法》出臺太倉促了。她說:“《辦法》要求高校應當主動公開的資訊相當廣泛,多達十一項,有很多還是比較敏感的。《辦法》的順利實施,還需要一些相關規則相配套,對一些不太清楚的地方作出特別說明。”
在指出問題的同時,被採訪者對《辦法》的出臺也給予了積極肯定。據介紹,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發佈實施後,各政府部門紛紛出臺了本部門的實施辦法。但是,醫療、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需要資訊公開的行業未及時出臺相關辦法。教育部率先出臺《辦法》無疑值得肯定。
近幾年,一向被稱之爲象牙塔的高校頻曝腐敗案。4月20日,在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公佈的20起典型大案中,就包括延邊大學原副校長于永和,利用校區建設收受賄賂案。
在這種大背景下,《辦法》的及時出臺意義可見一斑。清華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于安直言:“要求高校公開信息,這是大好事!”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記者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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