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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修正「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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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以國有原權利範圍相等之面積或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分配原則,分配之公告土地現值不足或超過時,應互以現金補償。但他共有人現有持分係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原以特定位置出售或贈與者,按該位置依原權利範圍相等之面積分配該共有人,互不補償。
前項協議分割應簽訂協議書(格式如附件),須互以現金補償者,應俟補償後,再簽訂所有權分割契約書,辦理登記作業。
第一項補償標準如下:
(一)如分割後面積增減在一平方公尺(含)以下者,以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時之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
(二)如分割後取得之面積增減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依本局估價程序辦理之。
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以雙方原有土地價值為分配原則,其土地價值依本局估價程序辦理之。分配之土地價值不足或超過時,應互以現金補償。
【消息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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