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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大陸】全國首個《旅遊投訴處理辦法》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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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國家旅遊局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國家旅遊局令第32號文件,文件公佈了《旅遊投訴處理辦法》,並宣佈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作爲國家旅遊局制定的全國首個《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明確規定旅遊投訴的有效期將由現在的60天延長至90天,一旦接到投訴,質監部門需在5日內行動。南湖國旅·西部假期等廣東省內大型旅行社皆表示,此舉有利於增加旅遊投訴處理的透明度,並提高遊客的維權效率,更大程度上保障遊客和旅遊企業雙方的權益。
事發後90天之內可投訴
記者在中國旅遊網上看到,據國家旅遊局令第32號文件,《旅遊投訴處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4日國家旅遊局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據南湖國旅·西部假期質監部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全國試行的《旅遊投訴暫行規定》明確,向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爲60天,投訴時效期間從投訴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而即將於7月1日起施行的《旅遊投訴處理辦法》,則將投訴時效期延長至90天,即從旅遊合同結束之日起超過90天的,旅遊質監部門可不予受理。其時間從遊客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起計算。“《旅遊投訴處理辦法》對旅遊投訴時限、旅遊投訴受理部門、投訴管轄範圍、投訴的處理規範等進行了界定,此舉將極大提高遊客的維權效率,更大程度上保障遊客和旅遊企業的權益。”南湖國旅·西部假期質監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質監部門需在5日內行動
按照《旅遊投訴處理辦法》,在接到遊客投訴之後,相關旅遊質監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有處理行動,被投訴人則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拿出證據。投訴處理機構應在受理旅遊投訴之日起60日內,對於雙方達成調解協定的,製作《旅遊投訴調解書》,載明處理過程和調解結果;調解不成的,投訴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南湖國旅·西部假期質監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遊客投訴從此有了比較明確的反應時限和投訴流程,將令投訴處理過程變得更透明,更有利於遊客掌握調解進度,穩定他們的情緒,推動事情的儘快解決。
遊客滯留可動用質保金
據瞭解,《旅遊投訴處理辦法》還對遊客滯留可動用旅行社質保金做了明確規定。如果因爲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甚或造成旅遊者滯留,旅行社需要及時支付實際發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費用。如果遊客與旅行社不能達成調解協定,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可以做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決定,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建議。“這等於給遊客吃了定心丸,可以促進他們安心報團,放心出遊。”南湖國旅·西部假期質監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消息來源:人民網/記者鄧圩、林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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