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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大陸】最高檢修訂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嚴禁立案前扣押凍結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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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界限和範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的有關程式。
全國檢察機關在2009年開展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針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工作規定作出了相應禁止性規定:檢察機關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以虛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凍結款物。對涉案單位私設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産。
工作規定明確,檢察機關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執行。對於扣押的款物,檢察人員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點清楚,經拍照或者錄影後予以扣押,並當場開列扣押清單一式四份,注明扣押物品詳細特徵,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後,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偵查,不得在無法定理由情況下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檢察機關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應當使用高檢院統一制定的法律文書,填寫必須規範、完備,文書存根必須完整。禁止使用“沒收決定書”、“罰款決定書”等不符合規定的文書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
工作規定還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記者趙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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