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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增訂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二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及 第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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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二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及 第十六條條文。要點如下:
1.增訂育嬰留職停薪為本保險之保險事故項目。(第3條)
2.明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其業務得委託其他 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第4條)
3.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第6條)
4.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 費滿三十年,或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屆滿三十年者,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領取保險給付。(第11條)
5. 增訂被保險人申請留職停薪時之相關保險規定。(第16條之1)
6.增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相關保險規定。(第16條之2)
7.刪除國軍編制內聘雇人員為本保險對象之規定。(第23條)
【消息來源: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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