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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大陸】江蘇出臺監察稽查辦法 稽查人員可約見質詢違規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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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加大環境執法的執行力度,把環境監察稽查情況作爲環境監察系統效能考評的內容,江蘇省環保廳近日出臺施行了《江蘇省環境監察稽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計5章19條。《辦法》規定,江蘇省環保廳負責全省的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各省轄市環保部門負責市轄區及所轄縣(市)的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必要時,省環保廳可以委託省轄市環保部門實施環境監察稽查。江蘇省環保廳要求負責環境監察稽查工作的各級環保部門,應當設置環境監察稽查崗位,並配備專職人員。
同時,《辦法》還授予了環境監察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時行使的3個方面職權:查詢下級環保部門污染源現場監察、排汙費徵收等工作情況;對排汙者進行調查、取證、採樣並查閱相關資料;約見和質詢涉嫌違反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行爲的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等。
《辦法》明確了環境監察稽查的9個方面內容:污染源日常監管情況、建設專案“三同時”監督檢查情況、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執行情況、排汙費徵收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情況、信訪舉報案件受理辦結情況等。
《辦法》明確規定,對稽查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爲,應會同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做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建議,製作《環境監察稽查意見書》送達稽查物件,督促其根據稽查意見進行整改,並書面反饋整改情況;對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違法違紀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息來源:中國環境報/作者范聖楠、李莉、高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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