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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買到凶宅…仲介不必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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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向仲介購買新店市一戶公寓,轉賣陳姓男子,陳查知屋內有人上吊,林被迫降價 250多萬元,但提告要仲介賠償;台北地院認為陳是透過私人情誼向警方查知是凶宅,一般人無從知悉,林不能苛責仲介,判他敗訴。
目前司法實務大都認為,凶宅會減損房屋價值,賣方要負瑕疵擔保責任;至於仲介是否也須賠償,要看仲介有無盡到查證的義務而定。
林姓男子於93年經由仲介購買新店一戶公寓,住4年後,以707萬元轉賣陳姓男子。房子過戶,陳父與人聊天,意外得知10年前屋主的母親在屋內上吊自殺, 陳不滿買到凶宅,要求林將售價降為455萬元。
林不滿當時仲介未盡告知義務,控告仲介公司求償所受損失。仲介辯稱,接受委託賣房子時,曾上網查詢並且向鄰居查訪,都沒有人說這房子是凶宅,警察也表明個 人資料不能透露,他們無法得知此屋為凶宅。
法院調查發現,陳的父親是義警,他透過私人情誼找到當時的管區警員、里長及死者的好友,才證實房子是凶宅,一般人根本沒有這些特殊管道去查證,仲介當時已 盡到查證義務,沒有疏失,不必賠償。
【消息來源: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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