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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專家指出,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並不是一次全面的修改,而是針對法律實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新的法律在完善賠償程式、暢通賠償渠道、保證賠償支付等方面有多個亮點。
“修改後的法律有利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以人爲本的精神。”專家指出,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侵犯公民權益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是我國推進人權保障事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合法權益受到國家侵犯的公民有權要求賠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國家賠償法的修改,通過進一步完善國家賠償制度,保障受到公權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充分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和“以人爲本、立法爲民”的執政理念。
專家還指出,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充分體現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精神,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法律。通過修改國家賠償法,嚴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權力的法律責任,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水平。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是我國民主法制不斷推進和文明程度不斷提高的體現,與我國目前的民主法制建設進程和全社會法治意識的發育程度也是相適應的。另外,國家賠償制度具有化解矛盾、解決紛爭的功能,屬於國家救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從有效解決國家賠償糾紛出發,既考慮到被侵權者因受到公權力侵害所遭受的損失,也考慮到國家支付能力和社會承載能力;既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也保護國家利益不被隨意分割,對於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取消刑事賠償確認程式暢通公民賠償請求渠道
現行法律: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確認。修改後的法律:取消了這一規定。
解讀: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部分。按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可在實際操作中,申請人申請國家賠償時,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者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申請人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訴又往往行不通。
爲保障賠償請求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式,暢通了賠償請求渠道。
完善賠償案件辦理程式增加規定雙方協商制度
現行法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改後的法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原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程式和刑事賠償程式僅作了原則規定,沒有明確對國家賠償程式的期限要求、辦理程式及方式,也沒有規定雙方協商的制度,無法保證公民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新的法律增加的有關期限要求、辦理程式、方式及協商的規定,有利於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
進一步完善賠償的範圍規定受到虐待可獲賠償
現行法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同時,對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作了規定。
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解讀:這次修改完善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完善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賠償。原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受到虐待,以及監管人員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因監管人員虐待,或者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爲佔有相當比例,因此對原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作了修改,規定: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是完善了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權的國家賠償。現行法律僅對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作了規定。實踐中,由於對什麽是錯誤拘留和逮捕,在執行中和理解上存在不同認識,影響了對賠償請求的處理。本次修改根據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性質,區別情形作了修改完善。
明確規定雙方舉證義務加強賠償機關舉證責任
現行法律:沒有舉證方面的規定。修改後的法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爲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爲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解讀:目前實行的國家賠償法,對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刑事賠償案件應如何舉證沒有作出規定。
在一些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各執一詞。因爲沒有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法院難以認定。另外,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賠償請求人更是無法舉證。
修改後的法律在這方面增加的上述舉證責任方面的規定,無疑有利於保障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的權利。
明確精神損害應當賠償標準可由司法解釋規定
現行法律:沒有精神損害可以賠償的規定。
修改後的法律: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解讀:目前實行的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在民事侵權賠償中,可以請求賠償財産損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不少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考慮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作出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同時,考慮到現實中這類情況非常複雜,法律難以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作出具體應用的解釋。
完善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支付時限要求具體明確
現行法律: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修改後的法律: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解讀: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作出具體規定。現行的做法是,在賠償責任確定後,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向賠償請求人墊付賠償金,然後再向同級財政申請核銷賠償費用。這一做法不利於申請人及時領取賠償金。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作了完善。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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